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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

时间:2012-04-22 01:02来源:关上心门的窗 作者:pamile 中国法律网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是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其中抢救伤者是法定应尽之职,应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是职务不作为。我国刑法并无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的规定,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抢救义务的不作为时构成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该规定的构成要素,举例:一骑摩托车撞伤他人,肇事者见受害人被撞后在呻吟又见后面有来车,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被后车撞死。对摩托车驾驶员处理意见有:一是认为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二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在量刑幅度上一是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罚,对比一下损害。二是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笔者以为上述规点均不妥,应根据摩托车肇事者肇事造成被害人的伤势进行处理,如其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以致一人重伤,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有逃逸的量刑档次进行论处。如经检验摩托车肇事者所造成的伤势不构成重伤,或者说无法检验摩托车肇事者所造成的伤势,则该摩托车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过失犯罪的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应该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案例中摩托车肇事者的肇事后果并δ达到法定情节,所以不构成犯罪。如果无法检验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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