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上讲,著作人身权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首先,著作人身权专属于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让与。这是国际立法的通例。损害。我国《著作权未能》虽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是予以承认的。其次,著作人身权不可继承。这也是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合作协议书。“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必须指出,这里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变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而已。
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比较广泛,想知道购房须知。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性等。
4、著作人身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特性的权利。一般来讲,人身权只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而人格权与身份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差异较大,一般不能容于一体。比如,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民事主体不论高低贵*一律平等享有;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然而,著作人身权却十分特殊,它同时兼容人格权与身份的属性。从人格权方面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无疑具有作品方面的人格权,任何有损于作者尊严和名誉的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伤口而产生的,并非与生俱来,任何人如果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就不能成为作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人身权又具有典型的身份权的特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