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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花园诉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代理词

时间:2012-04-28 00:45来源:龙文鞭影 作者:牛杰 中国法律网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89条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因自己建造房屋等给相邻方的采光、日照造成影响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庭审时,被告辩称被依法取得建设上平住宅楼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进而称其民事行为合法,对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更于法无据。其出示各种行政批件,今证明其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的行政许可,完全属于行政法上的范畴。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学习损害。并不阻断其建设的商品楼房对原告日光温室遮挡阳光侵犯原告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特的民事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凡给相邻各方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进行建设施工,虽经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从行政法律关系看,合乎法律规定;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被告所开发建造的“阳光金城”小区最北面3幢楼房对原告日光温室的采光、日照造成重大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日照权,应当进行赔偿。至于被告所建建筑是否是非法建筑,是否取得规划许可,对本案成立民事侵权的事实并无影响。即:在相邻关系中, 取得规划许可未必不导致民事侵权,这个标准也完全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精神,新建筑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不是认定民事上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必要条件。即便是被告修建的楼房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没有对原告日光温室造成遮光影响。故被告修建住宅楼给原告日光温室造成遮光影响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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