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查明本案原因后,法院认为,王囵囵以其本人名义在合同上代签签名,其没有代理权,且事后未经被代理人A、B公司的追认,其行为无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即卖方的A、B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却缺少了“卖方”上述这些条款,所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系无效合同;同时法院认为,王囵囵在合同上代理A、B 公司签名的行为之所以违法,原因是,其一,王囵囵以其本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名后未加盖A、B 公司的印章,没得到A、B 公司的代理追认;其二,王囵囵属于A 公司下属的另一分公司人员,与B 公司不是同一分公司,所以,没有证据证明A、B 公司要他代理签名。另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未尽注意义务,对王囵囵的真实身份没弄清就与他签字,其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其提供的证据不力,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