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申请人老王和吴江市水利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分析如下:被申请人和包工头林某之间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林某是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14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第三项规定,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曾明确表示:“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