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涉案汇票所载资金的流向问题。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涉案汇票票面记载的资金并未实际划入原告的银行账户,看着刑事辩护律师 。因此认为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实,这是对票据交易的一种严重误解,这种观点充分显示出原告代理人对票据知识的匮乏。银行汇票是一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现实的业务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张汇票被多次背书转让的情形。因此,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合同的付款方(本案被告)在向出票银行办理完汇票结算申请的相关手续,并得到出票银行“汇票已经签发”的确认后,听说婚姻困惑吧。即完成了向收款方(本案原告)付款的手续,被告的付款义务即告履行。至于原告是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或者说原告的业务员是否可能通过伪造原告的印章来背书转让其手中持有的汇票,都是被告及出票银行所不能控制的。而汇票一旦被背书转让,所记载的汇票金额最终就不可能进入票面所记载的收款人账户,除非该汇票又被回头背书。因此,被告提供的两份银行汇票结算申请书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至于原告最终是否实际收到了汇票所载的金额则与被告无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