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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移的影响

时间:2012-05-01 03:54来源:臭仔 作者:豆豆爸爸 中国法律网

抵押物转移的影响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hss 时间:2012/04/30 推荐房地产律师: 核心内容: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控制力是比较弱的,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所有人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纠纷。在此,中国法律网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抵押物转移的影响。

  核心内容: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控制力是比较弱的,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所有人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纠纷。在此,中国法律网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抵押物转移的影响。

  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给了乙,其实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实现抵押权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为了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担保法时,对抵押财产的转让附加了一些条件:

  一、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损害法规。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在以下两方面修改了担保法的规定:

  一是,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二是,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按照本条的制度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既然买受人取得的是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也就不再有物上追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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