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时间:2012-05-0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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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语培训交友
中国法律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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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 消费损害赔偿。决定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表。 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11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寄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理处)一式两份。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 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 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 甲类 ( ) 乙类 ( )
2005年期末财务状况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利润总额:
2005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2006年上半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 况
承销量:
承销量: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其它相关资格情况
200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 甲类( ) 乙类( )
2004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 甲类( ) 乙类( )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是( )
备注: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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