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二)
时间:2012-05-04 02:25
来源:袁琪
作者:婚碎八年
中国法律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可2007年6月24日至2009年4月2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09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劳动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8日解除其劳动关系,申请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申请人未能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其观点,该证明记载申请人因劳动合同期满于2009年5月1日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该证明开具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申请人已持该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庭审中,申请人认为从被申请人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看出并非因申请人的辞职行为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断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观点予以否认,认为申请人实际系因个人原因辞职,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被申请人系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供员工辞职申请表证明系申请人主动辞职。该表的员工姓名、到职工期、辞职日期、希望离职日期、员工签名和落款栏均为申请人填写,其中希望离职日期为2009年4月28日,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该表直属主管签名日期栏记载为2009年4月2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观点予以否认,对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认为其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的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而被申请 人在同月28日就同意申请人的辞职,由此证明并非申请人主动辞职。(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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