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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时间:2011-11-19 16:01来源:心灵的旅行 作者:M弑A1 中国法律网

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 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 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准确性 、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医疗。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 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医疗事故案例 。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 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 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 一根本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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