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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踏入商标使用误区

时间:2011-12-30 06:16来源:月色清荷 作者:Miyako 中国法律网

近年来,浙江企业创名牌热情有增无减,成绩有目共睹。以金华永康为例,这个县级市现已拥有各类注册商标1224件,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就有160件商标获得注册,比去年同期增长30%;有20多家企业在53个国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借商标这一“商战利器”打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这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但由于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一些企业在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企业创立名牌的进程。
误区之一:想当然地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尤以两种情况最为突出。第一种是一类注册,多类使用。如某厂在第8类家用刀具上注册商标后,就想当然地在自己生产的打气筒产品及广告上标上“R”注 册商标标记。第二种是以为自己的商标已上报商标局申请注册,有交纳费用的发票为凭,便认为获得注册不成问题,就早点打上注册商标标记,结果违法受罚。目 前,我国需要经过诸多法定程序和环节,商标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受理申请或初步审定公告的日期为准。
误区之二:企业注册商标后,自己用不着就任其长期闲置。这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浪费。根据我国商标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范本。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被商标局撤销、丧失的可能。其实,企业对这类注册商标不必束之高阁,不妨通过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合法获益。最近,中国气筒行业知名品牌——上海“蜜蜂”商标落户浙江永康,转让价格是158万元,双方各得其所,皆大欢喜。
误 区之三:注册商标随意许可使用,误导消费者。如浙江甲厂经许可使用上海乙厂的注册商标,双方仅凭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也不报工商机关备 案;同时,在生产的产品上仅标注上海厂名及注册商标,不标浙江厂名、产地,误导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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