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做法是公安办案中经常采取的办案手法。我本人辩护的一些案件中,公安在得不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又拿不到其他可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时,通常会想这个办法。这个办法行得通吗?我个人认为在本案中是行不通的,在这样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对公安都没有说的秘密(是杀人,而不是吹牛啊),会对自己的狱友说吗?难道他不怕狱友举报狱友因此获得减刑的机会吗?这是其一;其二,医疗。这些证人本身都是被告人或者是服刑犯,其人格上存在严重的瑕疵,这些人说假话是不用打草稿的;其三,这些证人举报这些东西对其是有利益的,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这一点我赞同其辩护律师的观点,不通排除二名证人为争取减刑等利益而做虚假陈述的可能。对比一下鉴定程序 。这样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尤其需要谨慎。而一审法院在这二份证据不采信就无法定案的情况下,自圆其说,认为其举证程序合法(公安做的笔录,很少能够说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言的主要内容相互吻合,并与警方调取到的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这样很容易做到,听说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二个人在同一个监仓,有充分的时间讨论证言的内容并达成一致,假定这样的证据如果印证不了,公安即使提取了,也根本不会放进刑事案卷,拿到法庭上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