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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时间:2012-01-14 12:53来源:流星无泪 作者:元香 中国法律网

    山东: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1/30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山东: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

      山东:转让的外部效力

      的外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受让人与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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