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土地法上重要概念的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2款、《》第2条第4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分别作了规定,但立法上并未明确“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学界对“征收”和“征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称为“土地征用”;也有人认为征收不只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征收。笔者同意学界第一种观点对二者所作的区别界定,原因有三:其一,征收与没收的关系,医疗。征收与没收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都带有强制性,且这一强制性的结果都使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但没收常都有制裁(惩罚)性,常表现为国家无偿取得权利,而征收没有制裁性,且征收是基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之,患者的义务 。国家基于征收行为往往要给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征收与征用的关系。虽然征收与征用也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且国家往往都要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征用带有征来使用的意思,有点象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该转让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而是基于国家法令,国家在征用之初就明确了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即国家使用原土地权利人土地的)期限,而征收常不作期限规定;最后,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