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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疗事故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2-01-29 01:49来源:边缘人 作者:大名小痴 中国法律网
麻烦各位帮忙给予答案!万分感谢!
患者拥有哪些权利呢? (1)病历复印权。《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 (2)知情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3)共同封存事故材料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参与和观察尸检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共同委托鉴定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权利。 (6)再次鉴定申请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7)随机聘请鉴定专家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你知道医疗。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通过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名单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医患双方到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名单,并请他们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8)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如果是医疗事故双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9)陈述和答辩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通知之后10日内,享有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和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权利。 (10)损害赔偿请求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想知道医疗。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请不信任的鉴定委员回避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公平、公开地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按照对等的原则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分层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鉴定委员实施鉴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邀请本地区以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鉴定。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鉴定。相比看医疗。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他不信任的鉴定委员回避鉴定。 当事人可获 10项赔偿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赔偿项目细分为 10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医疗事故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其中医疗事故补偿费是比较特殊的一项,有点类似精神补偿的性质,它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级医疗事故补偿 8年,二级补偿 5年,三级补偿 3年,四级补偿 1年。以北京地区平均生活费计算, 1年的补偿费可达 1万元。无须先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新办法建立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改变了必须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其前提是该争议被鉴定为事故),如果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旧格局。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先受理申请在新的机制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先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并负责调查取证、查阅病历和资料,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调解,对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对医疗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等。卫生行政部门将在卫生监督所内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处理机构受理医疗事故争议。 病历面向社会开放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手术麻痹记录单、病理报告单以及其它病历资料。这不仅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需要,也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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