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现在有一个这样的医疗问题不知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请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4月11日我家人因肾结石去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说可以通过微创疗法将肾里的石头取出,4月19日手术了八个多小时被告知手术失败,回病房修养,但一直高烧不退,询问医生,医生说不清楚,提出观察观察,4月26日做CT查出腹部有大量阴影,医生会诊告知可能体内有淤血和气体,说是可能在做微创手术穿刺时碰到什么地方引起的出血所至,医生会诊后告诉我家人要进行手术,手术后要引流体内的淤血和气体,现在手术已做,但是来医院治疗的时候,医生很肯定的说肾结石通过微创疗法费用大概1.5万至2万,现在石头未取出,花了已经近4万,而且多挨了一刀,病人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了极大的痛苦,所以我就是想咨询下,因为这种情况导致我家人的二次手术属于医疗事故吗?这样我们找院方胜算大吗?会得到哪些赔偿?听说南京军区总医院是权威机构,一般像这种事都是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我们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的问题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要素:1)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临床诊疗常规;2)造成人身损害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3)二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像您说的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如果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则很难定成医疗事故。因为确实有很多疾病都是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控制和解决的。 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有对应的赔偿标准。但军队医院好像有不同的规定,好像要向南京军区后勤卫生部申请。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裁决。通过民事诉讼,法院既可以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个人更建议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不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只鉴定医院有没有过错、责任。很多情况下,医院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时候,做司法鉴定可能对患者更有利一些。 个人认为属于医疗事故,首先这样的情况是先手术了失败而且还碰伤引起后面一系列的治疗,如果不是碰伤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现在很多医院都不是很负责的,我一个朋友大肚子进医院第一天就查出对头孢类药物过敏,后面在治疗中很是有医生不断的给她用头孢的药物,如果不是我朋友比较小心说不定现在能不能看到她都难说了~!!! 我倒是很希望国家把医院的制度完善化,不能让那些滥竽充数的人混进去,不然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当然算医疗事故,可以请律师进行索赔。 我是搞这行的,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种官司胜率很高,因为现行医疗中漏洞很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