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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完善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思考

时间:2012-01-29 08:28来源:水木杰 作者:魏东 中国法律网

(1)解散公司条件是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符合该条规定的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是实现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受理解决公司僵局而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时,不仅要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还要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一条中,亦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作了具体明确规定:我不知道医疗。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医生的义务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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