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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应设立补偿增长机制

时间:2012-01-29 14:56来源:我为谁恋 作者:____物倳亾非 中国法律网

我国征地制度构建渐趋完善。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征地补偿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并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征地本是公共资源再整合的一道环节,但却被部分政府部门以单纯经济行为视之。国土资源部此次发文,剑指此前征地过程中的顽疾,凸显出对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认真考量,有利于社会稳定。但应当指出的是,《通知》相关精神的真正落实,还依仗于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举措。这其中,被征地农民利益伸张、征地费用标准鉴定等关键环节的落实细则当尽快明确与统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行为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从直接原因看来,征地意味着农民将要远离祖辈们曾辛勤耕耘的故土,与此同时,长期以来低廉的拆迁补偿费用又让农民从传统农业领域“下岗”后,难以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当双重压力寻找不到宣泄时,往往引发问题。

其实,医疗。在这些社会矛盾碰撞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一,在《通知》下发之前,集体是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合法主体。随着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在事实上已逐渐演变为一个松散化组织。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代表的管理模式,难以在与征地部门的博弈过程中设身处地地为村民个体利益着想。而且,拆迁费用如何由集体名义合理分配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工程”,其间难免滋生各种矛盾。其二,卖地生财已成为时下各地补充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征地费用低意味着地方更有底气在招商中开出优惠价码,并在土地拍卖中博取更加巨大的利润空间。这一潜在的利益链条让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更多扮演起经济部门的角色,而淡化了社会服务的应有职能。土地价值界定标准缺失等现状,让地方执行部门寻求到了更多彰显私利的“特权”,压低征地补贴标准,甚至滥用权力,成为监管弱化的“副产品”。

此次《通知》首次将征地补偿的直接受让人由集体变更为农民个体,并对农民所居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认定,是为征地制度的重要进步所在,也在客观上提升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这表明,虽然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掘金的冲动依旧,但因为要直面被征地农民,而不得不更多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医疗事故的定义

但需要提及的是,保护征地农民利益须建立起稳定的补偿增长机制,其中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围绕信息对称环节进一步采取措施。经济增长和土地增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问题是如何让增值部分合理地体现在征地补偿之中。

一方面,应设立征地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征地项目中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平台载体可以考虑现代化网络、村镇广播以及传统纸化公告张贴等形式并举,以满足不同层次征地农民的需求。信息交流内容不仅有征地拆迁部门的预算、补贴标准,更应将征地农民切实需求公开化。当然,其中不排除个别被拆迁主体会漫天要价,但多数朴实农民的心声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只有在征地双方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讨价还价”才会有的放矢。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以市场人士为独立第三方的仲裁机构,通过参照周边地价、预测未来地价走势等方法,对所征地块的市场价值给予客观评估,并对征地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关键性问题给予科学核定,以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地农民因学识有限、谈判能力不强等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何平衡兼顾经济快速发展的“效率”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已成为当下全社会需要面对的一道重要课题。在波及范围较广的农村征地过程中,这一权衡难题显得更加棘手。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是对旧有征地痼疾的一次厘清,对违规征地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公平、科学地保障“失地”农民利益,还需要在征地信息公平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作者系第一财经频道主持人、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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