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婆今年75岁了,由于肾病在一省级医院用药时(肛门给药)时,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将老人家的直肠穿破,大出血,紧急做了2次大手术才保住性命,手术之后,不能正常用肛门排泄,在身体侧面造瘘排泄,肠子截断一节,半年内又陆续经过了2次手术才恢复正常排泄功能。
我们家和医院协商赔偿问题,医院方面承认负全责,也愿意承担赔偿,但是金额过少,我想请问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
1、像我外婆这样的情况,这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大概在多少范围内呢?
2、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
先谢谢大家了,请大家帮助我 1必须有权威机构的2次手术产生的票据,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起诉仍然可以获得补偿 2恢复正常排泄功能 也就是说后期损失不能就算在内 3赔偿金额大概在多少范围内呢? 后期手术是医院承担的费用,还是你们自己垫付的,这个必须考虑在内,如果医院已经垫付,就需扣除。 医疗事故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这些必须全部考虑进去,不能虚报太多啊 时间关系暂解释到这里 1.大概赔偿六十万 1、医疗费:一般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如果后期仍需要治疗,则把后期费用也加上去。) 2、误工费:没有,年龄超过了。 3、伙食费:计算住院期间的,广东一般按50元一天,有些地方30元、40元。 4、陪护费:按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如果出院后还需要人护理,则出院后一段时间也要计算。 5、伤残:看一下是否达到伤残,需要进行鉴定。 6、营养费:可以参照伙食的费的标准,进行计算一定时间,如6个月,3个月。 7、交通、住宿费:按参加人员2人标准计算吧。 8、精神:可以请求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看最终治疗效果,一般3万左右,各地地市标准不一样的。 (各个省份还有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细则的。) (因为是与医疗机构协商,所以,相关证明、鉴定建议找第三方来做评价或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应考虑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这些必须根据你的详细情况进行计算,建议你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为你外婆维护合法权益,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2、具体案例建议你上百度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