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开庭中原告提交了两份票据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票据的相关内容已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庭审已结束,原告律师提出让原告去加强此组证据效力的决定。原告已经让出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在票据的复印件上家加盖了公章,以增强该复印件证据的效力。
请问这样的证据,在一审庭审最后陈述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提交给法院。
1、法院取得这组加强效力的证据后是否对庭审中已提交的证据效力予以重新认定?
2、法院是否需要重新质证?若重新质证的话,是否需要重新组织原、被告来质证? 1、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超过举证期限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能组织双方重新质证。 3、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答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也有变通的做法,比如原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依法应当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期,则当事人可顺理成章地提交新取得的证据;另外,如果原来就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开庭后另行给予双方举证期、再次组织开庭的做法。这些变通做法,实际上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以上变通做法,那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推翻原有认定的,只要相应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则一审法院不会组织重新质证;二审过程中,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则法院也不会组织双方质证。在终审判决后,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可申请再审,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变原有的判决。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该种情况下再审,原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算是错案。 法院在新的证据出现后有从新开庭的、但在原证据上加盖公章效力会加强。 超过举证期限再向法院提交,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不组织双方举证质证。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过了举证期后提交的证据,又不是新证据的,除非对方同意质证,否则不应重新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