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是一块法律“飞地”吗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2/01/16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过度医疗是一块法律“飞地”吗 过度医疗,由于从根本上不是治疗病情所需,起码不是治疗病情完全所需,从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上,历来是被禁止和防范的。但是,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似乎过度医疗“无法可依”,我国欠缺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制度,即使有一些,也因为医院
是一块法律“飞地”吗
过度医疗,由于从根本上不是治疗病情所需,起码不是治疗病情完全所需,从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上,历来是被禁止和防范的。医疗事故处理 。但是,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似乎过度医疗“无法可依”,我国欠缺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制度,即使有一些,也因为医院的商业化而不再适用了。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过度医疗的法律禁令 国家在防止过度医疗方面出台了大量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它们从未被宣布过废止,至今还应该是患者维权的利器。 医疗管理方面的禁止规定 我们知道,重大手术、疑难病例恰恰是过度医疗行为广泛存在和易于突出集中表现的两大“阵地”。近年来陆续曝光的“天价”医疗多发于重大手术,多以“疑难病例”为掩盖。不难设想,医院只要遵守了上面这条制度,许多过度医疗事件是可以防止的。 另外,《医院工作制度》的第3项设计了“请示报告制度”。它规定,“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7项设计了“医疗登记、统计制度”。它规定,“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 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第20项设计了“处方制度”。它规定,“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还分别设计了“会诊制度”、“转院、转科制度”和“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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