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是行政强制措施吗?可以复议或诉讼吗? (注:问的是行政裁决,不是行政仲裁或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同于司法行为。与两者相比较,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裁决性质上的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听说 司法鉴定。但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公正性要求,行政裁决从程序到结果都更多的体现司法的特征。 2、行政裁决程序上的可调解性。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由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作出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效力上的强制性。行政裁决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途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包括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受该行政裁决的约束。 4、行政裁决结果上的非终局性。与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效力相比较,行政裁决处理民事纠纷仅仅是司法裁判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裁决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最终裁决外,可以复议或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