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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设置警示标志 责任

时间:2012-02-03 16:22来源:幽幽谷 作者:王涛赢销天下 中国法律网

    交通事故 设置警示标志 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7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 设置警示标志 责任 近日,田某起诉四川省泸州市公路局泸县公路分段(具有法人资格)对道路维护管理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其受伤。泸县人民法院判决泸州分段向田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多元。泸县公路分段的遭遇值得深思。 案件回放 施工路段路人摔伤 泸县公路分段

       设置警示标志 责任

      近日,田某起诉四川省泸州市公路局泸县公路分段(具有法人资格)对道路维护管理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其受伤。泸县人民法院判决泸州分段向田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多元。泸县公路分段的遭遇值得深思。

      案件回放

      施工路段路人摔伤 泸县公路分段遭起诉

       泸县公路分段于2004年7月对四川219省道泸县良田玻璃厂段进行维修,7月17日夜间在白天未完成维护的部分地方放置了警示标志予以警示。

       当晚,田某回家,途经维修路段时,因未及时发现警示标志而跌入公路上挖掘的坑内,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回肠穿孔、全腹膜炎,司法鉴定认为十级伤残。12月,田某以泸县分段对道路进行维护、管理的行为存在瑕疵,设置的警示标志陈旧不能起到明显警示作用,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自己未能发现而跌入坑中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规定,要求被告赔偿余元。公路分段则辩称,原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受伤造成损害,属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应驳回。事实上医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由于怕放置的警示标志被盗,因而放置了比较陈旧的警示标志且放置的数量较少。

       2004年12月27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维修道路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致原告摔伤致十级伤残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元,由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

      案件点评

       此类发生在道路上因道路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害案件,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构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

       当地法院有关人员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因道路维护、管理瑕疵造成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及人员受到损害情形的处理情况,因此发生此种情形,如何作出准确认定,对正确及时处理此类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医疗

      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根据交通事故的概念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前提必须有一方是车辆,另一方是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且必须至少有一方在通行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

       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而这里所说的赔偿即为民事赔偿,医疗。即只要上述相关单位违反其法定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即可直接以侵权为由,要求这些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中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包括了因道路维护不当、管理有瑕疵而造成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行人受损的情况发生,因此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或损害并非都属于交通事故,有些是非交通事故。因此,由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纠纷有专门的规定,发生此种情况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证明对方违章也不能免责

       该案中,只要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警示义务,即自己没有过错,则免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如有违章行车的行为,被告就可能免责,因此要求由交警部门先进行事故认定。但据当地法院有关人士分析,一是并非发生在道路上的所有事故都要先经过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二是如果在该案中被告确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章的行为,且违章行为与其损害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说明原告有过错,在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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