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们,现在寻求下你们的帮助。我老爸于2011年12月27日晚吐血进入厦门市中山医院就诊,诊断为胃穿孔导致大量出血。于28日由于再次吐血而进入手术室进行全胃切除手术,手术后转入1号楼15层乳腺儿外科住院处住院。住院后前几天恢复状态还可以,左肝下、盆腔清洗管一直在清洗,并从原来的一级护理转成二级护理。在1月3日晚12点左右,由于护士帮忙为病人翻身,在翻身过程中导致胃管往外伸出一小段,翻身完后,护士没请教医生就将胃管往里插一段,导致胃管被堵住,病人心跳急速上升,心跳达到了每分钟160次,在凌晨2点左右病人情况比较危急,护士才通知医生,医生过来后发现胃管堵住,就用注射器导通胃管,从胃管中流出带血的液体大约为400ml,在此期间,用过一针强心针。胃管流出带血液体后,心跳逐渐减慢,但仍在每分钟120-140次之间。1月4号一天时间,心态能在110-140之间,医生从胃管处注入亚甲蓝后发现,手术地方已经有漏,建议我们进行第二次手术。1月4日晚,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完后转入ICU,并于1月5日下午6点左右转出ICU,1月8日晚,我们发现左肝下清洗管稍微堵住,及时报告医生,医生建议暂时停止左肝下的清洗。并于1月9日下午4点左右对清洗管进行调理,在调理过程中,病人突然心跳增加,医生解释为肺炎引起的。在医生调理清洗管的过程中,心跳变得很不规律,血压急剧下降,医生采取打强心针以及升血压的药,并加大药剂量,并让我们通知所有亲人,想知道事故赔偿计算 。说有可能过不了今天晚上,并说不具备第三次手术的条件,有可能连麻醉关都过不了,在所有亲人到达之间,医生在病房内将病人的伤口弄开两针线,利用负压对病人肚子里面的残留物进行吸引。后来,医生告诉我们,第三次手术只有百分之五的概率,并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十几个人商量后又咨询了医生,决定先将病人送回老家(因为农村有风俗,死也要死在自己的家里,不然会变成孤魂野鬼),医院同意,也没有要求我们必须办理出院手续(由于是第二次手术,我们暂时没能凑足钱,还欠医院2万余元,总共花了6万多的住院费加上1万的人血白蛋白的费用,医院直到9号都没有进行催款)。并于10号凌晨4点到家,在此期间,我们多次要求医院方面给我们病历,或者将病历给我们复印以便在家进行保守治疗,医院方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要到医院配置一些药,医院也以不是住院的不能配备药为理由拒绝(我们都还没办出院手续)。病人于10号凌晨到家后,病情处于比较平稳状态,到16号后伤口流出白色与蓝色的液体,通过咨询其他医院的医生,得到的结论是没有办法了。我老爸于22日早上去世。想想一个胃穿孔手术竟然造成死亡,有点不懂,现将具体过程写下来,想问问各位亲们,这能算做是医疗事故吗?我们这种平民百姓如何去讨回这个公道呢?请求大家帮帮忙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情况医患双方是各执一词的,这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一般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进行处理,在调查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进行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卫生部门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