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医疗。"这是关于鉴定的一般性规定,条文说"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说哪一个"法定鉴定部门",问题是现在存在好多个法定鉴定部门。我们有"司法鉴定"、"法医鉴定"、"伤疾等级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以及《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应当由哪一个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问题,仍然要靠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鉴定的规定,属于普通法规则;《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属于特别法规则。因此,我们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就必须适用《条例》第三章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凡是在这类案件审理当中,需要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只能委托医学会鉴定,不能委托其他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其他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不具有合法证据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