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初次人身伤害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我是原告,派出所同意重新做鉴定了,但是管我这个案子的警官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做重新鉴定,不可以去其他的鉴定所.可是初次鉴定的时候他就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我现在不相信他说的话了.请问受害人自己提出重新做伤害鉴定,真的只可以去他们所指定的司法鉴定所吗?辽宁省内有那么多家鉴定所,我们本市就有好几家. 首先,应看你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侦查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 其次,根据你称“我是原告”,肾病食疗法。则你所涉情况属于司法鉴定,则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后,你称“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看着医疗。有点乱。 若是原告,所涉问题为司法鉴定,应由法院委托,跟派出所无关。 况且,派出所所称指定,也没有依据,应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指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有人民法院选号确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指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