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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心脏女变男"曝露医疗事故鉴定"盲区"

时间:2012-02-08 15:14来源:郑家顺 作者:雪山独羊 中国法律网
2011年1月30日,女婴婷婷吊针后突然出现狂躁、嚎叫、手脚乱动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认为婷婷死于先天性心脏病。女婴家属另外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发现检验标本病变心脏为男性心脏。死者家属怀疑原尸检人员"调包"检验标本,涉事医院否认。(1月12日广州日报)

按道理说,一名婴儿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之后,如果涉及医疗争议并需要进行事故鉴定的话,鉴定的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患者家属也应是全程参与和能直接监督的。譬如:对于婴儿尸体如何保存和处理;再譬如在涉及对患儿心脏进行与尸体分割及送检过程中,至少患者家属应直接参与和直接监督吧?然而,令人深感"诡异"的是,一个"活生生"的女患儿心脏,在最终送检之后又经患者多方检验竟然证实为"男性心脏",这样的严重违背事实的"鉴定检验结果",曝露出来的恰恰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诸多盲区。

在监管盲区和送检程序盲区之下,出现"心脏女变男"事件绝非偶然。去年11月份广州日报就曾报道,在东华医院一起医患纠纷中,最有证据效力的患者病历,竟然被医生"撕毁";同样在去年11月份,医疗。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巴彦县段先生的女儿,因发烧到巴彦县人民医院就诊,点滴治疗二十多分钟后他女儿就死了。患者死亡之后该医院竟然立即以"医疗垃圾"为由处理了剩余药品。医疗。这些被称为直接证据的"病历"、"剩余药品",一些医院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在患者眼皮子底下"销毁"掉,不是医疗鉴定本身有"问题"又是什么?

真正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及家属权益的,还得从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入手。在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规定上,卫生部曾出台过专门的《鉴定程序及办法》,法律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但上述程序和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证据保全"及保存提取方面明显规定过于原则。一个"10天内送检"的时限,给事故单位提供了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另一方面,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交由"第三方机构",但在地方卫生部门"唱主角"的情况下,依然难以保证鉴定程序及结果的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旧的规定中,提供给患者的维权手段薄弱,患者直接参与和监督检验过程的权利无从保障、直接监督运送"标本"的权利严重缺失。

要想真正减少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纠纷,事故鉴定的真实客观公正性必不可少。在一个现有的"第三方"鉴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充分发挥"回避制度",更多的实现"异地鉴定"的程序设计。如跨省交叉鉴定方式的引入,减少"熟悉面孔"等。在鉴定的技术方面的改进也必不可少,如一些评论提到的"三盲鉴定法","鉴定专家、患者、当事医院代表互相在鉴定现场看不到对方,只能听到声音。而病历资料全部采用复印件,隐去所有医院标志。这些专家全部临时抽取,上交通讯工具。"总之,程序越完善、漏洞越少盲区就越少,类似的"女婴心脏变男性"的医疗鉴定"造假"事件才有可能遏止。这也关系今后能不能改善医患关系等重大课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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