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5岁,家住在本溪,下面是我的故事:我的左下第7颗牙齿因与第8颗牙相磋,所以放假时在沈阳**医院拔牙.当然我也在同一医院内做牙齿正畸,拔掉左下第8颗牙齿(也就是智齿)是我的主治医生的建议.我的父母听从意见后,花了300多元在那一科的主任那里拔牙.由于家住在本溪,来一次沈阳都得坐大客,很不方便.所以和那位医生单*预约.可是前前后后共4次我才拔掉牙,原因就是他有事,走了.第4次去时,他也是很着急,看我来一趟不容易,便匆匆忙忙的给我拔完了牙.等我母亲要去谢他时,他已经无影无踪了.其实这也不算什么,最可气的是他本应将我的左下8拔掉,可他却由于疏忽将我的左下7拔掉.我们也找过一回,可是坚持说他没拔错,直到我照了片子给他看时,他才承认错了.为此我父母与医院打了场官司,还没有下结论呢.可是,院方的人却说这不是医疗事故,不给予赔偿.所以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医疗事故,给不给予赔偿!首先院方肯定应该给予赔偿。在你与医院打了场官司时,只要收集好有关医院过错的一些证据。倘若着不属于医疗事故,你可以请求律师帮你重新分析案情,一其他形式进行诉讼。相信你一定会得到一个满意的赔偿的。 按照《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共有6种,分别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发生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下面逐一进行评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