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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赔偿问题

时间:2012-02-08 19:16来源:大画家 作者:梦絮奕浠 中国法律网
我今年15岁,家住在本溪,下面是我的故事:我的左下第7颗牙齿因与第8颗牙相磋,所以放假时在沈阳**医院拔牙.当然我也在同一医院内做牙齿正畸,拔掉左下第8颗牙齿(也就是智齿)是我的主治医生的建议.我的父母听从意见后,花了300多元在那一科的主任那里拔牙.由于家住在本溪,来一次沈阳都得坐大客,很不方便.所以和那位医生单*预约.可是前前后后共4次我才拔掉牙,原因就是他有事,走了.第4次去时,他也是很着急,看我来一趟不容易,便匆匆忙忙的给我拔完了牙.等我母亲要去谢他时,他已经无影无踪了.其实这也不算什么,最可气的是他本应将我的左下8拔掉,可他却由于疏忽将我的左下7拔掉.我们也找过一回,可是坚持说他没拔错,直到我照了片子给他看时,他才承认错了.为此我父母与医院打了场官司,还没有下结论呢.可是,院方的人却说这不是医疗事故,不给予赔偿.所以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医疗事故,给不给予赔偿!
首先院方肯定应该给予赔偿。在你与医院打了场官司时,只要收集好有关医院过错的一些证据。倘若着不属于医疗事故,你可以请求律师帮你重新分析案情,一其他形式进行诉讼。相信你一定会得到一个满意的赔偿的。

按照《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共有6种,分别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发生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下面逐一进行评析。
1、医疗意外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听听医疗。意外事故是指非故意或非过失引起的事故。在民法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列入免责事由自不待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医疗意外做为医疗事故,应当仅指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非医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人身损害。不能理解为凡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了人身损害就是医疗意外而予免责。因为,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亦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意外的发生,故并不当然构成免责事由。如医务人员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即使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仍不属医疗意外而应属医疗事故,不得免责。
2、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限制
因受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医疗单位对有些医疗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即使预料了也是无法防范的,表明行为人不错在过错,故将其列为免责事由。但是该条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个以何地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作为认定标准的问题。因为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不仅因不同的历史阶段而异,而且也因各国、各地区医学发展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那么,对于不良后果的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是在全国划出统一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标准,还是对各地定出不同的标准加以认定?依后者则会出现不同地区标准各异的情况,依前者则会出现技术条件先进与落后地区之间标准客观上不统一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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