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一名女员工,因"带环受孕"50+天到区妇幼保健院做人流手术后,开具病假条:休息2周,约6天后自行到单位上班。后又因“人流不全”及“怀疑滋养细胞瘤”到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观察治疗一周,出院开具病假条:休息1月。休息3天后自行到单位上班。第二天即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因该名员工是多次发生此类事件,且已多次口头警告。故医院院务会经过开会研究后决定:对该名员工予以开除处分,并不予以经济补偿(该员工在我院上班12年)。现该员工以我院“违反劳动法,无故开除员工”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赔偿经济-工资*12月。
请问我院有错误吗?该赔偿吗? 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加错药虽属不该,但此类错误在医护行业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多的。如果后果不是太严重,不该到“开除”的制裁程度吧?在不是公有制的制度里,也不存在“开除”一说。12年工龄,该是老员工了。12年中多次发生执行医嘱差错,一年一次也有12次了。而一年发生一次差错,在一年执行上万个医嘱的情况下,万分之一的概率也是属于微小概率。医疗。这个概率应在正常值内。正常值内的差错应由法人的风险基金承担经济责任。开除老员工,不要说法理难容,医院作为多员工合作服务的过程,也是不利于医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的。 员工发生差错的责任承担,与中止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概念。 员工发生差错的责任承担:接受批评——检查过失——承担因差错导致的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中的个人责任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过失犯罪的)。属于劳动过失。 医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岗前是经过资质认证的,上岗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一方中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院方违法,当然要被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上诉。医院当然要向被中止劳动者予以赔偿。 劳动过失赔偿是劳动者承担服务人对于被服务人造成损失赔偿中的劳动者责任。 劳动关系违法中止赔偿是劳动需要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个女员工,在合法休息期内承受病痛上班的事实上,可以看出医院对该职工曾经存在的岐视背景。 法人在知道劳动者需要休息的情况下准其上岗,劳动者导致的差错当然要法人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不符合劳动上岗条件,监管失责导致劳动差错,应由监管失责负责。 医院应该赔偿给劳动者的中止劳动赔偿额应该是未履行完的合同期双倍工资(加一倍工资因为不再交社保基金的缘故),加上再就业择业费(一般工种为三个月工资,医疗行业为特殊工种,应为六个月工资),事故赔偿计算 。加上劳动纠纷直接损失。 有错误..该赔 当然有错,在工作期间发生事过属工伤,再为处理完就因此除名是违反了劳动法,因该赔偿医疗费,即开除了那还得赔付合同期内的工资,她提起劳动仲裁是对的。 带病工作这个是应该表扬的,但是发生医疗事故是不应该的,单位给处分也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