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其实质就是当事人对自己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就是决定当事人诉讼难度的关键; 对举证规则的正确适用,就是维护与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的保证。 . 常用的举证规则有三种: 一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二是只在特定纠纷中适用的特殊规则,即"责任推定"规则; 三是针对个案有限适用的补充规则,即"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规则。 . 一、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 以上规定,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是最一般性的举证规则。 . 二、关于"责任推定"的特殊规则 狭义的"责任推定"规则,是在适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列举式的规定对某些特殊类型纠纷中的部分必要的诉讼证明对象,直接以推定的方式加以确认,从而免除了权利方当事人对该项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同时,也赋予给义务方当事人有权以否定方式,提供证据反驳或者推翻推定的结果,以减轻或者免除对推定责任的承担。 狭义的"责任推定"规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纠纷中适用,你看医疗。因其归责思维方式与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相反,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即: 举证倒置+责任倒置+后果推定。 广义的"责任推定"规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念的延伸,即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时,依法应当直接推定其相对方当事人对该项证明对象提出的主张成立,从而免除其必须证明成立的举证责任(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另见附件)。 . .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的补充规则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知,分配举证责任有三个层次的依据: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司法解释规定;三是法官的裁量权。 其中,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主; 法官的裁量权仅在具体个案中有限的适用,具必须遵从三个原则,即: 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 "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规则,是对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补充规则。 . 附件: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关联的规定(部分): 《证据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学习医疗。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