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数人都在关注"死因鉴定"这个方面,你我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当知道,这属于犯罪构成里"客观要件"。 但个人认为,这个要件如何暂且不说,从现有案情来看,刘医生的行为是达不到本罪的"主观要件"的要求的,明显不属于"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当然,这里关键是"应当"二字,这就涉及到医疗专业知识、常识和诊疗常规。这个你们自己可以去了解,难度不大(相对于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而言)。 既然是专业人士交流,就说这么多了。
呵呵 不过,话说回来,本来就不应当到法院这一关的。检察官总该有一定的功底,并且现在网络这么发达。
木奉木奉米唐发表于2012-2-1420:05 谢谢顶贴! 但似乎刘医生的家属或亲朋好友及桂林广大医务人员更应当感谢我。
有点失望 呵呵
呵呵~~
西部牛仔22发表于2012-2-1420:30 个人认为,如果法院判决刘医生罪名成立,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对于医疗。极易引起连锁反应。
现在似乎没必要,这也是尊重法院和法官的体现。 对方通过关系硬关刘医生,不给取保候审!对方家属有一个特种兵,有后台那种
西部牛仔22发表于2012-2-1420:50 哦! 真如你所说,我也不觉得意外。 象山区公安局部原来是不想关刘医生的,是上面压下来的 西部牛仔22发表于2012-2-1420:52 其实公安部门有不少人才的 特别是一些近年来公开招考的新警察 其法律素养可能比很多检察官和法官还高不少。 这种情况其它地方不少见。
扛着锄头到桂林发表于2012-2-1421:22 谢谢顶贴! 因为司法专业性很强 一时半会我也给你解释不清,望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