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田正光38岁 申请事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不严谨;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死者田秀峰系生前因口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的结论不正确;而申请补充鉴定又回避了所提出的毒物来源、中毒途径等主要问题。 为此,申请上级鉴定机构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尸检鉴定中的毒物来源缺乏依据: 1.7月5日尸检鉴定书说,(县公安局刑警队)从现场提取的纯粮老窖瓶内液检出敌敌畏成份。 而7月1日至7月5日公安局刑警队都说敌敌畏药瓶找不到了! 7月22日,尸检后十几天被告死者丈夫郭昌英说;仍找不到服毒药瓶子(录音为证)。 7月28日接到尸检报告后,死者两家属到刑警队讯问了负责此案的警察,他说:毒药瓶子找到了,在门背后找到的。可瓶子的藏身之处如此明显,7月1日已经现场勘查,为什么事后这么长时间才找到? 2.关于瓶子上的指纹:7月28日负责此案的警察说:只有死者丈夫郭的指纹,有其他人的指纹不作为据。问为什么瓶上面没有死者的指纹,他说:有的人没有手汗,也可能在上面留不下指纹!而复议通知书改称:共提取五枚指纹,经比对有一枚被告郭昌英所留,其他指纹无比对价值。(也即没有死者的指纹) 3.更重要的是纯粮老窖瓶内混入的敌敌畏从哪里来?(农药敌敌畏常为80%或50%乳剂。原液瓶在哪里?何人指纹?原液瓶内敌敌畏还剩多少?死者生前并不喝酒为什么将敌敌畏加入酒中服毒?何人何时混合等?)县公安局刑警队未核查。 4.尸检鉴定书中从现场提取纯粮老窖瓶内液体剩余量为285ml; 尸检鉴定认定死者有机磷农药敌敌畏腐蚀形成的表皮剥离,等散十余处,总面积达1000多平方厘米以上。要覆盖上述裸露的皮肤和通过衣服、头发渗入皮肤,泼撒液体的总量不会少于200多ml; 尸检鉴定书中,死者心血100ml中酒精含量120mg。据相关资料;(纯粮老窖为38度、死者:身高164cm、43岁、体重65kg、按百分之7.5计算血液总量约为4875ml左右;)换算量化成纯粮老窖白酒约190ml。上述总量远远超过纯粮老窖瓶500ml的容积量。 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县刑警队提供的毒物来源,即所谓死者家中现场提取纯粮老窖瓶内液中检测出敌敌畏,心血中又含有酒精,(即敌敌畏和酒的混合液)表面上看似吻合,事实上各环节互不印证。县公安局刑警队根本未核查,纯粮老窖瓶内液不可能为真正的毒物来源。 二、鉴定中检验分析不严谨,其正确性可疑: 1法医中毒尸体检验鉴定中,有尸检案情摘要(案情调查)的内容是为中毒尸检毒物进入机体的时间、途径和方式提供说明,也为尸体解剖、有的放矢地收集毒物化验检材、并为毒物化验提示方向和线索。 田秀峰进行尸检鉴定是死者家属要求的,因死者生前长期遭受虐待;且死亡当日,头面部有十余处锐器伤口、淤血斑、血肿;中午还到医院清创缝合,回家后下午又自杀?另外死者右面部、头部、后背部有大面积药物灼蚀伤痕迹,来源不明。从而怀疑被告人"自服中毒"的说法。 但县公安局刑警队提供的案情摘要中却仅采纳被告人未经证实的说法"田秀峰下午在家口服农药"。并未提到死者家属的疑点。这种明显带有导向性的做法,是何目的? 2、鉴定报告中县公安局刑警队提供的死亡时间为21时13分。事实上死亡时间为20时39分,21时13分为停止抢救时间。(抢救记录) 3、从尸检鉴定书中解剖检验:食管表皮消失,管壁水肿,血管扩张淤血;胃粘膜呈灰褐色;(即无口服敌敌畏后致胃粘膜损伤充血、水肿、淤血、坏死甚至穿孔等病理改变)。 病理诊断中:食管粘膜消失、管壁水肿及纤维素样坏死;气管粘膜有血性液体、泡沫附着;其它肝、胰腺、肾、心、肺、脑等病理改变均有描述、而至关重要的胃粘膜病理诊断,即口服有机磷农药中毒主要由胃粘膜吸收的病理改变在报告中缺如。 依据公安部1997-07-01实施的(GA/T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5.3.3如经洗胃或中毒时间较长的案例,还需注意检查十二指肠、空肠及内容物。 4、补充鉴定中:回避了申请所提出的毒物来源、中毒途径等主要问题。仅对胃组织进行了补检(8月4日),但补充病理诊断所用的标本胃璧,当时提取时(7月5日)并未甲醛固定(见尸检鉴定书第2页倒数6、7行)。依据法医病理学送检方法(GA/T148-1996)3.2 为了保证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要求:组织细胞学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死亡后.,冰柜内保存结冰的尸体96h,最长时间不过一周。电镜等项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12~24h以内进行。(本案原鉴定检材的提取为死亡第五天)。所以,以单纯"口服"中毒作为死亡的唯一原因的结论,其正确性可疑。 三、鉴定结论与医院抢救等互相矛盾,结论不准确; 1、从临床抢救记录看:除瞳孔缩小为有机磷农药中毒特征外,并无口腔鼻孔大量的白色或淡红色泡沫样分泌物、恶心、呕吐、大汗、洗胃引流时特殊大蒜样臭味等应有症状和体征、也不支持单纯急性口服中毒的诊断(见医院抢救记录)。 2、被告人说死者自服敌敌畏到入医院仅20分钟(录音为证); 而7月28日死者两家属去刑警队,讯问了负责此案的警察,问喝药的具体时间,负责此案的警察说:死者丈夫郭昌英大概在5点到6点去小卖部买了辣棍、花生米,回来后,医疗。到了接孩子的时间,正要走了,发现其妻跌倒了,然后送往医院,时间是大概是7点半到8点(警察给出的时间都是大概),就是说郭昌英下午5点半去接孩子,(学校下午5点半放学)就发现喝药了,对于肾病食疗法。而送到县中医院是19时58分,中间隔了2个半小时,这2个半小时的时间,干什么了? 3、被告人说死者从自服敌敌畏到入医院仅20分钟(录音为证),送到医院时查:心肺阴性(正常),血压110\60,瞳孔对光反射(+),医院未测血液胆碱酯酶活性值。县中医院为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入院即洗胃,以目前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口服混合低度白酒中的敌敌畏含量并不大(见一、4.)!如果仅由消化道吸收即使混合低度白酒,也不至于一 小时内死亡(20时39分死亡21时13分停止抢救)。 从临床医学的角度,人体中毒的预后取决于:中毒物的种类(强毒、中度毒性或低毒)、中毒物的量(大余或小余最低致死量)、中毒的途径(消化道、呼吸道、皮肤粘膜或注射)、中毒的时间(及时就医或延误就医)、抢救的措施(相应有针对性的方法)。就本病例而言:如彻底清除皮肤污染,保持呼吸道通畅,持续吸氧、4-6小时内彻底洗胃(且进入消化道敌敌畏的含量不大),静脉及时给以阿托品化、解磷定等,参照大量医学文献报道,起码不至于一小时内死亡。医疗论文 。 4、关于死者到底何时服敌敌畏?尸检记录(县公安局刑警队)是"下午在家口服农药";负责此案的警察说大概在5点到6点:医院抢救记录中未提及时间;而被告人向死者家属说是入医院前20分钟(录音为证)。说明真实的中毒时间县公安局刑警队根本未核实。 四、尸检鉴定对中毒的途径,缺乏全面分析论证: 1、尸检鉴定书中分析说明(四)专门论述了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机理:指出能经完整皮肤、呼吸道、消化道吸收进入体内,迅速分布到全身各组织器官…,而该鉴定中:死者有机磷农药敌敌畏腐蚀形成的分散十余处总面积达1000平方厘米以上的表皮剥离;切开气管可闻及刺鼻气味,粘膜有血性液体,泡沫附着;但对本案例的皮肤吸收、呼吸道吸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却未作分析论证和结论。 2、根据尸检报告认定的:死者有机磷农药敌敌畏腐蚀形成的表皮剥离,皮肤呈暗红色处有(见法医鉴定3页倒2-3行、第2页(2))右面部(1,4x1.5cm、1x0.6cm、6x2.2cm)右耳廓耳后(15x9cm)、右颞顶枕部外围长(33cm最宽4cm)、右颈项及右侧肩背部(33.5x16cm)等。学会糖尿病食疗法。范围之广,面积之大,实不多见。要覆盖分散十余处,总面积达1000平方厘米以上裸露的皮肤和通过衣服,头发渗入皮肤、泼撒液体的总量不会少于200多ml。且皮肤形成腐蚀须含敌敌畏浓度很高的液体。换句话说,现场提取纯粮老窖瓶内液体其敌敌畏浓度或假设(抢救记录也无记载)。洗胃露出的液体浓度不可能 腐蚀形成表皮剥离 3、复议通知书分析认为敌敌畏形成的皮肤腐蚀,其形态符合头部右侧位从口腔内流出(医院抢救记录无记载)。然而纯粮老窖瓶容积500ml,瓶内剩余液体285ml,要覆盖分散十余处总面积达1000多平方厘米以上裸露的皮肤和通过衣服、头发渗入皮肤,液体的总量不会少于200多ml;那么进入消化道的敌敌畏和酒混合液最多为25ml。这与口服中毒死亡的结论,其不互相矛盾? 4、依据尸检报告,死者皮肤接触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的面积和经皮肤吸收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的总量,远远大于农民在喷洒农药时不慎中毒致死的水平。更何况当头部面部皮肤有伤口,其吸收量要明显大于完整皮肤的吸收量。 临床医学中:农药敌敌畏直接接触皮肤30min至数小时发病。从死者被打伤中午到医院清创缝合伤口,至19时58分再次送医院抢救,时间基本吻合。 5、被告人说:当日下午从家里出来妻子还没事,去小卖部仅几分钟后回到院内,听到妻子喊他,让他去学校接孩子,进屋即见妻子已倒在床上,满屋敌敌畏味呛鼻子(录音为证)。如果是单纯口服中毒,一个正在自杀的人居然还念念不忘到学校接孩子?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死者根本不懂皮肤已经长时间接触泼撒的敌敌畏也会死亡。这也间接证实了皮肤吸收、呼吸道吸收中毒均为致死的原因。 6、从抢救记录现病史中看,被告人向医生说"自服敌敌畏",并隐瞒了中毒时间(抢救记录现病史中未提到中毒时间),客观上误导了医生。以致身体皮肤长时间、大面积接触敌敌畏,而未及时脱去污染的衣着,未及时彻底清洗皮肤,成为中毒致死的主要原因,消化道吸收呼吸道吸收、促其加速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敌敌畏中毒的毒物来源、中毒的途径和结论重新鉴定。恳请贵厅准许。 此致 省公安厅 2011.年8月.20日 请法医学家、临床消化系统医学专家帮助分析 发表人邮箱tian_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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