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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雇佣关系-----高手进来

时间:2012-03-03 05:42来源:Alice 作者:香琳 中国法律网
甲方:店主. 乙方:员工. 丙方:捡破烂 甲方不在店,乙方叫丙方收拾破烂,在准备过秤时,丙方由于无法一个人操作,叫乙方帮忙,结果乙方在自家店里找了一个木棒和丙方举秤过秤,结果木棒从中间断开,乙方这段由于没抓好导致伤到自己的眼睛,经医院治疗确诊外伤,但视力有点下降.治疗费和赔偿由甲和丙各承担2000元,现在乙方要求甲和丙各再付三万元私了,否则法庭见,遇到此事怎么办?即使是眼睛瞎了丙方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最多承担多少钱?急急.......请根据法律条文 帮忙回答 百度HI也可以.200分
你好楼主: 丙方和乙方不存在雇佣以及劳务关系,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上法庭也不用怕,因为他是在帮雇主干活,费用应该有雇主承担,不应有丙方来负责!! 有什么问题来找我
那是敲诈啊,丙和乙不存在雇佣关系啊,丙对乙的伤害最多算个过失致人伤害,如果不是重伤(眼睛瞎属于什么伤害要司法鉴定才知道),轻伤的话就是就医费,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具体承担多少钱是法院根据对方举证,然后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等来判的,不是他说赔多少就多少
治疗费和赔偿由甲和丙承担一半才合理,丙方根本不需要赔偿,乙方简直就是敲诈,
如果店主没有授权,那么私自处分的行为,店主不用负责!
丙方没有直接责任,本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说丙方的责任的话至多可以说其有一点过失或过错,即丙方作为收破烂的,应该自备过秤工具,和其应凭经验判断这样重量的东西木棒是否能承受得起,但是由于其有一定疏忽,没有及时预见.因此,在乙方受伤过程中,可以说其有一定的间接责任。根据民法理论,按照责任过错的大小,应该由乙方的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0%-90%),丙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10%-40%). 如果这个员工的老板给其购买了工伤,其还可以去申报工伤. 至于赔偿的金额,当然是其因此所花去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等.这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你去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这种情况,楼主和丙方都要承担责任,所以免责是不可能了。 另外,楼主首先要考虑经司法机关裁定来解决问题,不排除私了后出现病情恶化等情况的出现,如果继续管你要医疗费用,你还得继续出,所以为了免除后患,你就只有让你的员工告你吧,利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另外,赔偿的范围也只限于法律支持的范畴,例如,误工费、医疗费、营养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具体多少应由司法机关裁决,另外,对于糖尿病肾病食疗。精神损失法律不会支持的。
属于意外事故。
这个事件的处理有几个关键: 1 是不是工伤?乙方卖破烂是不是店里的要求,例如是不是以前也卖过,卖的破烂有没有上交给店主?因为卖破烂肯定不是这个店员的正常工作。如果是员工的私自行为,则雇主不承担责任,由丙方与乙方自行承担。 2 如果是店里的例行性作法,卖破烂的钱也交给了店主,则视为工伤。估计你也没有给员工办过工伤保险,就要按工伤保险的办法来计算这位员工应该得到的补偿。健身房运动减肥计划,我错护手霜也不这么计较健身房减肥计划。 3 即使如此,你也不用过份紧张,他的视力顶多有点影响,又没有伤残评级,也就是医疗费与误工损失,再给点营养费,其他没有什么费用了。而且这个费用也要你与丙方共同承担,现在你们已经承担了2000元的医疗费,就没必要再理会乙的无理要求了。 4 乙接下来的办法,按正常途径就是向法院起诉,那样他也只能得到上面所说的项目,其他多的法院也不会乱判的,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顶多就是他成天捣乱让你无法正常经营而已。
甲方不负法律责任。理由: 1、不构成工伤。工伤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的人身伤害。乙方的眼睛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而是由买卖关系导致的,换言之,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发生的伤害,乙方不构成工伤。 2、甲方没有授权乙方卖破烂。这些破烂属于甲方所有,应当由甲方处理或甲方授权他人处理。乙方并没有获得授权而处理了该破烂。相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获取的收益,甲方有权予以收缴。 3、要求甲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买卖关系虽然在存在于甲方的营业场所,但甲方保证的只是劳动合同范围的保护,是基于雇佣关系的法律保护范围。另外,也不符合民法规定的侵权要件。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属于免除甲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所以甲方不负法律责任。 丙方不负法律责任。理由: 1、丙方虽然为营业性行为,但乙方造成损害不是丙方能控制的范围之内,木棒不是由丙方提供的; 2、丙方无法预料该木棒的承受重量,而乙方可以预料。因为该木棒是有乙方店子里面拿出来的; 3、基于以上两点,乙方的损害结果与丙方的无因果关系。乙方的眼睛的伤害是由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补充:乙方应当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有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酌量要求丙方承担一部分费用。
本案中,乙方应该算作工伤,应该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由店主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话,要求甲和丙赔偿的话,那么在本案中,就乙方受伤的情况来看,乙方有重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乙方过份的要求可以不予理睬,让对方去法院起诉。
如果所说属实,我认为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过秤及看秤,这也是乙方的事,并不是给丙帮忙。再说是乙方自己没抓好木棒伤了自己眼睛,丙无任何过错,丙可不承担责任。丙付了两千元,道德良心对得起乙了。乙即使眼睛瞎了,只能找甲追究,或乙自己承担后果。丙不要理乙,由他告去。
1、甲方做为店主,是否要对乙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关键的是看乙方和甲方构成什么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乙方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乙方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你描述的内容,还无法判断: 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还是雇佣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工伤或者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害? 2、 丙方是否要对乙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丙方由于无法一个人操作,叫乙方帮忙,结果乙方在自家店里找了一个木棒和丙方举秤过秤,结果木棒从中间断开,乙方这段由于没抓好导致伤到自己的眼睛, 由于是丙方找乙方帮忙,他们之间属于帮工关系。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上面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事实不清楚的时候无法做出判断。 3、 具体的赔偿项目。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
你好 我觉得治疗费和赔偿由甲和丙承担一半才合理,丙方根本不需要赔偿,乙方简直就是敲诈 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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