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年幼时玩游戏导致右眼受伤失明,右眼一直有发炎症状。某日乙因琐事与甲起争端并打斗,乙一拳打在甲的病眼即右眼上,导致乙右眼巩膜破裂。医疗。经鉴定甲右眼因巩膜破裂被摘除属重伤。但乙不服鉴定,认为甲右眼为无视觉功能的病眼且右眼有葡萄肿症状,离婚。认为甲右眼葡萄肿症状已符合手术摘除眼球症状,自己行为与甲眼球摘除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
问题:
1、本案乙的行为与甲眼球摘除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
请各位法学、医学、鉴定学大侠评议发表高见。 本案的重点有两个: 1、甲的右眼摘除与乙的那一拳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法医来进行鉴定的。 2、甲的损伤结果为重伤,是否正确,也是和鉴定有关系了。 我来回答: 第一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考虑甲的原始状况,因为乙的打击致使甲的巩膜破裂最后导致眼球摘除,领结婚证要准备些什么?。巩膜破裂是甲打击引起的。 第二题,可以鉴定为重伤,由于是打击和眼球摘除有因果关系,故不用考虑甲原始情况,如果甲的原始情况为正常的,则因为乙的打击致使眼球摘除。 失明是眼球摘除的必然后果。故可以认为是重伤。 从轻理由:根据伤病关系,有从轻的情节,在审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鉴定为重伤和因果关系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乙所说的理由,不能成为否定重伤的理由,因为眼球破裂和打击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从甲的原始病变着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