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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切除输尿管约30公分,算几级医疗事故?

时间:2012-03-06 08:55来源:月下横笛 作者:胡宇舟 中国法律网
一朋友在做取石手术时,因输尿管先天狭窄导致输尿管破裂,但因处理不及时(周六早上9点左右的手术,周六晚22点左右医院检查发现破裂,周日早6点转院,周日上午10点到其他医院,周日下午5点手术),因尿管被浸泡时间过长,故切除输尿管约30公分,请问这算不是算是医疗事故?如果算的话是几级? 另外,如果医院说是并发症,那么并发症可不可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谢谢
如果是并发症就不能判定一医疗事故。
这个是医疗事故,具体登记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
如果是并发症就不能判定一医疗事故。 这个是医疗事故,具体登记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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