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某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

时间:2012-03-24 15:10来源:曉憶南窗 作者:漱石 中国法律网

某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

来源:110 作者: 时间:2012/03/19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禄虹,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禄虹,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看医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煤建新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寿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因与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天鹏源公司于2004年9月开始为茂业公司东方时代广场项目裙楼零星工程进行施工。2004年12月28日,双方就其中部分项目补签了一份《重庆东方时代零星工程协议书》,主要载明工程造价为元,工期7天,工程完工经茂业公司验收合格后凭事先开好的正式建安发票一次性全额付款;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和竣工验收报告须经茂业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国家法定节假日。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等。该协议附有2004年11月29日的造价审核书及预(结)算表,详细载明了工程名称、项目数量、单价等内容,审定金额为元,其上有茂业公司造价审理人员周宏伟签字。协议、造价审核书以及预(结)算表盖具了茂业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以骑缝。2005年1月,天鹏源公司施工完毕,交付茂业公司使用。此后,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天鹏源公司向茂业公司催收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审理中,天鹏源公司申请证人罗国诗出庭作证。证人罗国诗陈述:其于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在茂业公司担任土建工程师,本案涉及的协议是他起草的。该工程已于2005年1月左右验收合格,验收报告有茂业公司预算部周宏伟、工程部工作人员及罗国诗签名,原件附在请款单后交至茂业公司财务处。当时因双方发生纠纷,茂业公司未付款。茂业公司对罗国诗的陈述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造价审核书及预(结)算表、证人罗国诗的证词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天鹏源公司与茂业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补签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鹏源公司为茂业公司进行零星工程施工,并经茂业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茂业公司欠天鹏源公司工程款元属实,应予支持。茂业公司关于天鹏源公司未举示由其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本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辩称,因证人罗国诗证实本案涉及的工程已竣工验收,故本院不予支持。天鹏源公司要求茂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遂判决: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本案受理费712元,其他诉讼费214元,合计926元,由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重庆茂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费直接付给重庆天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