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12-03-25 22:14来源:wuxin20070717 作者:逸风恋雪 中国法律网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8 推荐合伙纠纷律师: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必备资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必备资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注销登记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你知道大学生创业政策。(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医疗。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决定:对比一下医疗事故。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比看创业政策

  四、办理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