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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受伤手术后双目失明医患围绕医疗事故上法庭

时间:2012-03-26 01:35来源:领悟从容96z 作者:香水百合 中国法律网

头部受伤手术后双目失明医患围绕医疗事故上法庭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 时间:2012/02/10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 唐晓烨)金秀瑶族自治县居民吴树仁因头部受伤,入住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原本病情稳定,做完脑手术后却双眼失明。于是,吴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围绕着治疗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医患双方申请进行了一系列鉴定,同时此案也历经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 唐晓烨)金秀瑶族自治县居民吴树仁因头部受伤,入住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原本病情稳定,做完脑手术后却双眼失明。于是,吴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围绕着治疗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医患双方申请进行了一系列鉴定,同时此案也历经再审程序。最后,法院认为,医院在吴住院期间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80后女性创业。不存在民事过失。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驳回吴树仁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头部受伤 患者术后双眼失明

  2000年11月1日,吴骑摩托车时不幸跌倒在地,伤及头部。家人将其送到金秀县头排镇卫生院抢救,随后又转到县医院治疗。据县医院介绍,当时各项检查后发现,吴头颅内出血少,且神志逐渐恢复,入院第二天后就可在他人扶持下自主解大小便,说明无需进行手术治疗,于是医院一直密切观察病情,采取降脑压、营养脑细胞和防止等治疗措施。

  同月8日上午8时,吴病情突然恶化,转入昏迷状态且小便失禁。拍CT片后显示,其头颅内水肿加重,压力增高,需要立即手术治疗。征得同意后,县医院对吴实施了开颅手术,清除血肿。术后复查表明,手术治疗是有效的,吴的病情又逐渐好转。不料,意外突然再次发生:2000年11月16日,吴反映他的眼睛看不清东西,经过医院眼科医生会诊,确定吴的眼底结构正常,但视力仅有光感。随后,家人又陪同吴先后到自治区内其他几家医疗单位检查治疗,基本上诊断吴为重型脑挫裂伤、视神经挫伤。当吴转回县医院时,却发现丢失了。

  病历丢失 法院原审认为医院有过失

  吴妻认为,丈夫双眼失明是县医院的治疗行为造成的,于2001年5月向当地医疗委员会提出了。对方则答复,由于吴的病历丢失,缺少原始的医学文书做依据,无法对事件进行医疗鉴定。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吴家人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多方交涉,却没有结果。

  2003年4月,吴向金秀县法院提起诉讼,向县医院索赔15万元。与此同时,依据吴的申请,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其伤残程度作出鉴定,认定其为三级伤残;一审法院又继续委托柳州市医学会对吴的双眼失明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3年9月,柳州市医学会认为,该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吴不服,要求继续做鉴定。于是,一审法院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由于原有病历已经丢失,县医院方面只提供了重新整理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回忆性”资料,吴拒绝使用该材料作为依据。无奈之下,学习俏江南从去年开始逐步收回加盟。广西医学会复函一审法院:不能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法庭上,医院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吴是车祸导致脑部受伤,而其他医疗单位的诊断显示,吴的双眼失明是脑挫伤所致,说明是车祸损伤脑部造成眼睛失明,与县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对于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222/171153.html

  2004年4月,金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的双眼失明虽没有证据证实与县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把吴的病历丢失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吴树仁7.5万元。

  法院再审 改判驳回患者诉请

  随后,金秀县医院和吴树仁都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再审期间,金秀县法院同意了医院的申请,并在当事双方对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指定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医室作为鉴定机构,再次将有关材料送往鉴定。2004年10月,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医室作出鉴定结论:吴树仁双眼失明为其颅脑损伤所造成的,金秀县医院在治疗上无原则过错。

  金秀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自治区高级法院的鉴定结论,是依据区内其他几家医疗单位的检查材料作出的,而这些材料是吴提供的,双方没有意见。因此,该鉴定对吴的双眼失明原因分析客观、公正、全面和科学;现有证据证实吴双眼失明是颅脑损伤所致;医院丢失吴的病历,是管理上的过错,这种过错与吴的双眼失明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吴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改判驳回了吴树仁的诉讼请求。

  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吴树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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