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物安全管理体系改革、机制调整、法规建设和方式变化,总体上强化了食物质量安全管理的水平。但是,管理部门分散、体制不够合理和法规尚不健全等现实缺陷,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食物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 一、中国食物质量安全管理的缺陷分析 1.管理部门分散 中国政府有10多个部门与食物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分别是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等。另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也参与食物质量安全监管。例如,国家发改委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与食物质量安全相关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评价及有机食品、生物多样性保护、养殖场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检测与控制等工作。 管理部门分散,导致政出多门、相互交叉、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 2.体制不够合理 在管理体制上,中国食物质量安全管理在食物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上没有实行“全程一体化”管理,而是“分段监管为主”,在每“段”的管理上又存在“风险评估与实施管理”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不合理状况。 首先,2004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是中国食物质量安全管理近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医疗。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分段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综合协调,既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也经常出现重复监管的现象。例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但主要是在生产领域的检测和管理,而不能在流通领域持续监管,监管作用难以很好奏效;同时流通、消费的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时,必然要重复检测,提高了管理成本。 其次,食物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在一个部门内部承担,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机构进行风险和效果的评价,医疗。导致参与管理的部门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评估标准的统一性,导致评估结果可能有失公正,也降低了评估对于实施管理的督促、指导和比较的权威性。 另外,由于分段管理,出现认证部门多、产品标志多,让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所适从,事实上 证据效力 。例如,现行的安全食品、QS标识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等同时存在,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 3.法规尚不健全 当前中国与食物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主要存在3方面问题: 一是个别陈旧法规仍然在执行。尽管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对已有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修订,但仍有一些部门的陈旧法规还在执行,特别是一些产品的技术标准,甚至个别已经修订过的技术标准,其实质上(主要技术指标仍沿用过去的数据)还没有很好地与现行国际标准接轨。 二是法规体系整体上不协调。在进行旧法规清理期间,国务院曾要求在2004年底前,废止相关部门的不合理陈旧法规条例,对已有的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但新修订或制订的法规条例仍然存在“同一目标、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标准”的现象。 三是法规实施主体多,缺乏相互沟通,执行标准不一致。农业部负责实施《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部负责实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商务部负责实施《生猪屠宰条例》,倡导“三绿工程”和“百城万店无假货”行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实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负责对环境污染的控制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食品卫生法》代卫生部门履行部分法定职能,受国务院委托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