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新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强化政府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 新农村论文 合作医疗论文 强化政府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我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而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大大阻碍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和实施。本文着重强调政府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应履行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责任 我国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为标志而开始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中国广大农民医疗保障的一个重要制度,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农民生存、生活质量、实现农村经济和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解决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弊端就势在必行。政府更是应该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的作用。 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城乡之间差别的客观存在,农民收入增长较为缓慢,按照目前的筹资模式,政府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投入资金数量仍然要占主要部分,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户。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二是政府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比如对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划拨就要比对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的资金划拨多,对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方的资金划拨也不同,这样可以使资金被合理的利用。 (二)加快立法建设,履行法制职能 政府为了建立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重大措施。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还没有被纳入法律范畴,其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学习婚育证明怎么写。随意性较大。因此,要想提高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着手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成果纳入法治范围。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但试点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以及补偿多方面,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医疗论文 。地方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经政府批准出台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管理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各方权益,避免随意性,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要逐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投入主体和各投入主体的投入标准,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进而从法律上为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地位,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一项关系农民健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单纯农民的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监管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主体,明确其管理职责,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严格区分合作医疗的基金项目和管理费用的项目,防止管理费用挤占合作医疗基金,科学预测合作医疗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制定合理有效的报销管理办法,提高报销制度运行的效率,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实行合作医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者通过药品配送和连锁销售的方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进价成本。严格控制药品售价,降低农民的医药负担。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合作医疗的信誉 广泛的宣传有助于农民接受科学健康的生活习惯;有助于农民树立健康风险和医疗风险的观念,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降低农民负担。政府作为宣传主体,要加大制度宣传,使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公开透明,消除农民对政策的疑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要让农民了解就诊和转诊过程,公开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监督方式,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政府目前的合作医疗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不禁会使农民担心,所以政法要取信于民,对于已经发布的政策和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说一不二,使农民相信政府的诚意,提高合作医疗的信誉。 参考文献 (1)付国文.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善和完善.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1(2):170 (2)魏嫚.刘锦.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分析.三农探索.2009(3):33~35 (3)董黎明.王利君.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境与发展趋势.2010:46~47 收藏到:Del.icio.u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