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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为什么不能使用调解

时间:2012-03-27 18:06来源:新月明亮 作者:bluefisher 中国法律网
行政诉讼为什么不能使用调解??
因为①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不适用调解;②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也没有调解的职责。 司法权不能过度的介入到行政权里去,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被确定为违法,就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改正,而不是与被管理者协商就可以解决的,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不同的。
理论上,这样做是不可以的。这是基于行政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认识,即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是国家公权力,不允许当事人之间任意处分。但是,实践中,调解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毕竟一个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判决结果,要比冷冰冰的一纸合法但没有任何意义判决更好。部分学者包括我认为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有以下优越性: 1、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能够实现纠纷和矛盾的彻底解决,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的发生。调解制度能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判决固然更有利于实现的公平,但也易导致双方当事人隔阂的加深、对立情绪的加剧。相对人“赢了一时,输了一辈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调解制度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通过法官的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调解尤其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其实医疗。 2、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调解的促成便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减少了上诉环节,避免了执行难的现象,虽然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能保证债务人即时履行或者自觉履行,但调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3、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调解与效率的关系与法官和当事人情况直接相关,特别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此外,调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更多的争议,而不必另案处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主题。 4、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保证审判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保护自身的需要,调解能够达到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的结果,是法院的理想境界,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5、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诉讼经济原则已成为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审判是高成本的,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地位,各方为赢得诉讼,在举证与反证、立论与驳论的“诉辩拉锯战”中,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耗费。而诉讼周期的延长及上诉、申诉比例的上升,又增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导致双重的高成本。医疗。调解制度的存在,则打破了这一尴尬局面,使当事人有可能以最小诉讼代价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并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6、调解是诉讼中的合法行为,是终结诉讼,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或文书的效力相当,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改变变相调解产生的弊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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