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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讨要工资。劳动仲裁

时间:2012-03-27 18:41来源:杨建国 作者:帘卷霓裳 中国法律网
本人下班路上骑摩托车摔倒锁骨骨折。住院手术一万元。老板给付四千医药费。请问这属于工伤吗?另我在工厂还有四千元工资老板说不给了。在厂里有意外保险老板说不给报销也不管了。没有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仲裁可以拿回我那四千工资吗?我应该具体怎么做。不想打官司钱太少不值
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对么? 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又是下班返回途中,不能算是工伤的!老板说白了也没有法律义务帮你付医药费! 如果你有疑问,可以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四条和十五条。 工资方面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投诉,前提是你要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服工作证等! 如果实在没办法提供书面或者客观证据,可以找几个工友帮你证明你与老板的劳动关系。 当然,不管怎么样,劳动局会帮你去主动协调,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很难成功就是了。 总之,有话好好说。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本段认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看着马云创业故事。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编辑本段纷争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本段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本段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申请格式   申请人:李亚杰   地址:现居住杭州省萧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社区   申请人与伤亡人的关系:《本人 》    身份证   地址:河南省如州市尚庄乡枣庙村4组   用人单位:萧山经济开发区建设三路5号德城事业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2011 年3月31 日   伤害程度、电把手指上击一个洞/头部受到撞击正在检查   事故原因、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无意被电击到   申请人:李亚杰   2011年4 月11 日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你看大学生创业加盟店。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2] 编辑本段工伤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编辑本段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资 料 和 受 理 意 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算工伤 老板在推脱的, 建议你自己先到劳动局申报工伤(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劳动事实关系成立也是可行) 然后要求工伤鉴定 你的情况 可以评到10级 赔偿金额在几万的 你再要求老板赔偿 老板不理的话 你就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劳动仲裁的 实在不行 可以打官司
属于工伤。和单位交涉下,如果单位执意要赖掉你的,那你就没有什么可选择的,要么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索赔,要不然放弃,你还有选择吗? 这种事情,遇到黑心老板,其实你没有选择的,打官司吧,不费事的。
员工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你需要做个工伤认定书,确认你是工伤。 先有没有事故证明?要看时间是不是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内,有没有报警记录?请交警大队给你资料。 拿出你在公司上班的所有证据:员工卡、工资单、社保卡、考勤记录等等; 到就近劳动部门咨询,填表。 找劳动部门的时候,把实际情况详细说明,虽然现在很多公务员都是不干实事的,但是还是会有人会帮你的,态度诚恳些,不能冲撞了他们哦。 再有什么,你可以问问劳动部门的人员,或者问我也行。 工伤事故的话,一般都可以自己解决,不需要请律师的。 祝你成功!~~
属于工伤;“没有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仲裁可以拿回我那四千工资吗?”,可以要回那四千元工资。   你要先向当地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最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仲裁,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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