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夫于08年底,协议书中有一条“要求男方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还清所在广州住房按揭贷款,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清贷款,则男方应支付女方30万元”。 但现在三年已过,按揭贷款未能还清(剩余贷款近13万),也多次找男方协商此事,未果,请求法官,也是以各种理由推拖。 1.请问是否要求法院找男方还清贷款13万的同时,还应要求男方再支付30万元和本30万近几个月来的利息? 2.女方找法官执行此事时,男方向法官声称帐户没有资金(男方在广州有一独资公司,领结婚证要带什么。资产将近500万),另外,在男方的原籍有一栋五层高的楼房(价值远超过30万),其中第二层属双方女儿名下,目前是否可申请法院拍卖其楼房来偿还剩余贷项? 3.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总是让步,我不知道中国法律网动。态度不坚决,将怎样做?即第一次男方不愿意给,法官同意抓人,后有给机会男方本月二十七号还清贷款,并把原籍楼房第二层过户给女方,但目前又未见其行动, 为此事女方多次找法官,法官声称不能拍卖男方原籍楼房来还清上述款项,因男方老父亲正住用,而且多次故意拖延执行时间。请问各位律师有何办法要回和30万,如果法官被男方收买将如何应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