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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条款”应属无效约定

时间:2012-03-30 19:22来源:中文英文 作者:紫紫不倦 中国法律网

“限制竞争条款”应属无效约定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王律师:我公司是某房产中介品牌商的加盟店。近日,由于该品牌公司内部人员变动与经营策略调整,我公司想提前退出加盟。在当初签署的房产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中,我公司发现有条“限制竞争条款”,内容为“我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得在本地区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该条款对我公司可以说是足以致命的。想知道合肥房产网。来信请问,加盟合同中的类似“限制竞争条款”有效吗?
  市民李先生李先生:在我国房地产中介加盟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加盟商在加盟时都被要求签署名为“限制竞争”或“禁止同业竞争”之类的条款。这类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加盟商在加盟期内以及加盟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与特许商有竞争性关系的业务或活动。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房产中介组织形式的研究发现,特许商拟定的“限制竞争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四方面约定:一是在加盟期内,加盟商不得作为特许商另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或开展类似形式的商业运作,也不得超出授权的区域范围经营;二是在加盟期满或终止后,加盟商及其关联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参与任何以特许商名义产生的任何业务或特许商在其他任何地方加盟商的业务;三是在加盟期满或终止后的一年或两年内,加盟商及其关联人均不得在原有加盟店周围一定区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管理、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四是在加盟期满或终止后的一年或两年内,加盟商或其关联人不得投资成立或以相同方式教导同业人员成立类似特许商性质的经营系统,也不得加入与特许商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房屋中介加盟体系。
  我国目前正在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此类“限制竞争条款”并无专门规定。从《合同法》角度讲,此类条款应该可以归结为合同中的格式性条款,其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加重加盟中介商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加盟商的主要权利。就你在来信提到的条款,你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得在本地区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内容,显然加重了你公司的禁止竞争责任,也排除了你公司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应有的经营权利,应认定其为无效条款,特许商也难以依据该条款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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