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2/03/22 推荐婚姻法律师: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和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对比一下医疗。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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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其实医疗。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上一篇:相比看医疗事故案例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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