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与解决 作者:民一庭---刘文静发布时间:2010-10-1409:27:27 --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目前处理医疗纠纷只能主要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成为司法审判的裁决难题。基于这样的现实,《侵权责任法》单设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合肥工业大学。作为《条例》的上位法,《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条例》与之冲突的部分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将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 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中,医疗。四级医疗事故被定义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并且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普通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额可能还要高于医疗事故案件,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患者都不再主张医疗事故,反倒是医院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后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该法。 二、归责原则不同 《条例》第2条规定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采用过失责任原则,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方法,司法实践也未形成可操作的认定标准,购房须知。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无规可循,并进而形成法院完全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过错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l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项规定,确立了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做法。总的来看,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现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的证明责任配置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同时在第58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虽然该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依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同时,《侵权责任法》首次将"医疗水平"作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即以违反"医疗活动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判定基准,医务人员如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可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抓住了医疗过错的实质,即医疗过错的认定应以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是否违反医疗活动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为准,这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赔偿的规定不同 《条例》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缺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时,往往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司法鉴定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中,法院就直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列入第七章进行规范,这就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彻底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不再存在特殊赔偿的情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将按照第二章责任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纠纷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的项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相比较其他损害更容易造成患者生命、健康的较大损害,这条规定无疑为遭受侵害的患者提供了更为有力地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