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5月28日和乙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08年6月21日与女方登记,(我们双方都是二次婚姻)2008年12份乙方要去东北发展要求退出公司,经我同意女方与乙方签订了协议,由女方收购乙方全部股份。但后来女方只付一半,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付给乙方的全额股金,一半是我09年5月变卖自己的房产付给乙方的。后期女方要求转让乙方股份给她,我不同意,女方要求退回她付的一半股金后,看着2012创业。我已于2009年7月退还给她(退股金是她自己去银行以公司名义开的转账单,她分别转给她的弟弟和女儿,我有转账单为证),并且付清了所有的利息我们约定好去办理,办理时女方变卦不离,当时我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协议,09年至今她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看着事故赔偿标准 。我于2010年5月至今法院没有判决,今年4月份女方反将我和乙方告上法庭要求所得公司50%股份,请问我应该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个问题请帮我指点,关于她以公司名义给她女儿以及弟弟那一笔汇款,我应该是在这次分割股份案件中提出来还是等待离婚案中提出来,(这是公司的贷款资金她私自转出去了,汇款单都是她的笔记),关于这笔钱我该如何向法院提出?如分割股份,额是否能够申请追回,请你指点,谢谢律师指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