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专题】“人命不再只值两万”
来源:|||律师维权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消费者权益律师:
条例规定: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概念,增设了精神赔偿费案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广州一家三甲医院做甲状腺瘤根治术,术后因院方无消毒隔离就进入病房,且未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在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的情况下,却对李小姐施以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使李小姐
条例规定: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概念,增设了精神赔偿费案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一家三甲医院做甲状腺瘤根治术,术后因院方无消毒隔离就进入病房,你知道医疗。且未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在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的情况下,却对李小姐施以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使李小姐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后因内出血全身衰竭,相比看医疗事故证据 。于1999年10月14日
在医院死亡。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院方表示要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只好向法院起诉,后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专家点评:人命只值2万元,这是老百姓对1987年的《办法》赔偿标准低的一个总体评价,如果这事故是在9月1日
后处理,赔偿标准不仅提高了,而且提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长,因为《条例》第一次在法律条文里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规定了将来的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11项赔偿项目,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和病人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其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只要鉴定为医疗事故,像这宗案例极有可能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肯定不止12万元。
分享到:
- 特别推荐
- ·
- ·
-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