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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虚假“收入证明”开不得

时间:2012-04-03 22:49来源:小尹 作者:凉皮儿和梅朵 中国法律网

按揭买房虚假“收入证明”开不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29 消费者权益律师: “收入证明”是购房者按揭购房的重要手续,但最近省消委会从受理的大量商品房投诉中发现,一些楼盘销售人员为了推销房屋,极力怂恿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者开虚假“收入证明”,以便在银行审查环节蒙混过关,而购房者还认为是售楼人员的“好心”。虚假“收入证明”既是一

“收入证明”是购房者按揭购房的重要手续,但最近省消委会从受理的大量商品房投诉中发现,一些楼盘销售人员为了推销房屋,极力怂恿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者开虚假“收入证明”,以便在银行审查环节蒙混过关,而购房者还认为是售楼人员的“好心”。虚假“收入证明”既是一种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更会给购房者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今年7月17日,54岁的退休职工邹女士,在西门附近看中了某房产公司正在发售的一套44.45平方米的小户型房,最后在售楼人员的诱惑下当场签定了购房合同和有关按揭的“补充协议”,并交了1万元定金。按约定按揭月供637元。邹女士已离婚20多年,至今孤身一人,每月只有430元的退休金收入,签完合同后售楼人员就给邹女士一张“借款人收入证明”,让去找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只有400元收入咋办?”邹问。售楼人员回答:“这好办,在400前面加个1就行了”。“单位在外地,盖章有些困难。”售楼人员回答:“你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就算数”。

  当晚经人提醒邹才恍然大悟,次日一大早就赶到售房部要求退房,售楼人员则说她违约了,要罚款4000元。最后所交的1万元定金只退了6000元,还被迫写了一份“因家庭困难,无力按揭买房,自愿认罚”的退房申请。经受理投诉的人员仔细研究有关购房材料后吃惊地发现,幸好邹女士及时“刹车”,如果按照开发商的“补充协议”约定继续朝下发展,后果不堪设想。“补充协议”约定, 尸检 。乙方(购房者)按揭如银行审查不合格,必须选择其他三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个月分期付款、交房期内分期付款)支付余款,如乙方在15日内拒绝作出选择,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房价总额20%的违约金,按邹女士的购房总款12万余元计算,仅违约金就是2.4万多元。如果侥幸通过了银行审查,但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足额月供,“甲方有权收回并处置乙方所购房屋”,购房者最后落得钱房两空。虚假“收入证明”背后的巨大风险不言自明。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被银行识破,无法通过审查关,购房者要求退房就属于违约;而如果最后无力支付月供,更与开放商与银行没有一点关系了,弄虚作假的风险全由购房者自己承担。

  据省消委会调查,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善,售楼人员的销售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怂恿购房者在“收入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等反面弄虚作假的现象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银行按揭要求购房者提供收入证明,主要是考察购房者多少月收入才符合按揭条件,人民银行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同商业银行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规定得松的是“至少不能低于月供”,严的是“月供不能超过收入的40%”。对其真实性审查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审查都比较宽松。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在选择按揭购房方式、按揭年限时,更应该着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而不能简单追求尽快将按揭办理下来,更不能听信售楼人员的怂恿之词。

  为保护按揭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省消委会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买房是关系一个家庭终身消费的大事,在购买前应该三思而行,应避免失去理性冲动下手。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为了防范风险,最好在合同中加上“购房合同在按揭合同生效之日生效”的约定。同时,省消委会呼吁有关执法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发商及售楼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恶意欺诈行为,保护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利益。省消委会还告戒商品房开发企业,加强企业管理,规范销售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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