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医院是国有化的私人承包的一家医院,事故发生在下属的一家医疗点的一名人员私自配药,造成两名妇女死亡。但是我院没有和他签定任何的合同,他也没有执照,是在我们下属的医疗点的门诊部出现的事故,他没有给别人开处方,也没有发票。现在事情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请问医院会承担什么责任?发生这样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 。我院是事后才知道,可是这时事情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已经被列为刑事案件。那么,我院现在具体应该怎么做?
PS:(1:医疗点和我院是合同关系。你看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 2:私自开药的人不是医疗点的员工也不是医院的人,医疗点的负责人从来都没有把此人的一切信息报上我院,此人现在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点是我们医院承包出去的,开药的人是那个承包人的朋友。我们并没有聘请他。 4:学习创业故事。医院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点就是下面的门诊部)
这个人的药是私自配置的,是妇科的外用药。像这样的情况,医院的责任占多少?是否可以免责? 你好,这样的情况医院只需要承担对下属机构监管不利的责任,甚至有免责的可能. 白雪飞律师,男,硕士,上海律师。 律师手机,(可使用语音)。 来访请预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 同样接受外地的委托。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非法行医,理由如下: 1、医院下属医疗点非执业资质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2、未取得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批,私自配制药物或者院内制剂,属于非法制药。 (责任编辑:admin) |